人脸识别、情感计算、自动驾驶等智能化技术本身的应用风险以及可能引起的法理、伦理冲突不能也不可能通过数据信息的合法化讨论予以解决。
〔43 〕其次,代码并非自给自足,正如法治背后是法律人之治一样,代码背后是代码作者——码农之治,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在设计阶段其价值就镌刻到了最终的产品上,而这可能危及了法治的民主根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赋能科技有关的条款见于附则中去标识化和匿名化规定。
其二,基于硬件的可信执行环境。MPC理论首先由图灵奖获得者姚期智教授在1982年百万富翁问题中提出:两个争强好胜的富翁Alice和Bob在街头相遇,如何既不暴露各自财富又能比较出谁更富有?对此,MPC允许互不信任的多个数据持有者各自输入数据,输出计算结果,并保证任何一方均无法得到除应得的计算结果之外的其他任何信息。但事实上,在个人信息治理的架构下,一旦将信息科技和治理相结合,就能转为个人信息治理科技,成为个人信息保护中优位者。根据该理论,信息科技不是采用理性说服方式来改变人的态度,而是通过选择架构中非理性、无意识的要素使人们趋向于预期方向。随着Joel Reidenberg信息法制和Lawrence Lessig代码即法律的提出, 〔39 〕代码因所具有大规模定义和塑造行为模式能力,逐渐被视为网络时代的法律。
(5)获得同意:同意必须自愿、具体、知情和明确。早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就已认识到信息科技内在的政治性,因为其能够促发、支持、强制、抑制或排除特定行为。〔108 〕 (九)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列入四个全面布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全民守法的层次水平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崇尚的法治观念逐渐增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马克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6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努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107 〕在智能化、数字化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时代和实践需求,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现代科技和司法大数据为支撑,积极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更好地将现代科技的力量与司法人员的创造力结合起来,形成科技理性、司法理性和人的理性的融合效应,最大限度地克服司法人员认知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缺点,促进司法公正。
也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正是通过一个个司法个案正义的实现而得以最终实现的。当好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则是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初心与使命。
〔50 〕司法机关应把解决老百姓的现实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作為目标,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人们判断审判工作结果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从党的司法历史发展来看,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注重司法人民性的实践,通过经典案例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指导实践,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红色基因。〔59 〕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坚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政治立场,是否对人民群众期盼的公平正义有积极回应,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是否恪守了法律准绳,是否坚守了崇法明理的职业道德,是否通过案件调查、法律方法等程序尽职尽责地去发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90 〕司法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注重围绕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等关键点开展工作,创新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74 〕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93 〕该平台提供全天候免费服务,具有实时推送案件信息、联系法官、案件查询、诉讼咨询等功能,全程公开、接受监督,联系方便、沟通顺畅,问有所答、限期办理,消除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神秘感,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之间的距离,使老百姓感受到法院随时都在人民群众的身边,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9 〕胡云腾大法官认为,司法人员应当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这一重要目标的时代背景、丰富内涵、实施路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勇于担当、积极践行,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运用典型案例,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23 〕倡导在人民群众的参与下,对于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鼓励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从而在制度建设上确立了人民群众参与矛盾纠纷解决的主人翁地位。
这一平台的建立虽然给法院增加了压力,给法官增加了麻烦,但给老百姓带来了便利、消除了烦恼。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7 〕就司法工作而言,必须坚持人民立场、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司法需求、回应人民司法期待。要按照政治过硬的要求,坚定司法人员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法治信仰。〔48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
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例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和推广运用,通过数据法院、智慧法院的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方法,研究制定证据标准指引体系,并结合审讯智能化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辅助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较好地发挥该系统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国内外处于领跑地位。
(二)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 公正是法的本质,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司法的人民性的具体体现。〔6 〕胡玉鸿教授认为,该论断就是要求司法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期待方面应有所作为,尤其是司法工作应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期待,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面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联系法官难案件查询难诉讼咨询难等问题,不回避、不袒护,认真剖析,扎实进行整改,彰显了敢于碰硬,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受到社会的赞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人民司法等称谓反映了人民政权的基本定位, 〔89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必须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期望通过司法得到公正解决。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98 〕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人员就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只有司法工作坚持人民性的本色,才能赢得民心、赢得公正、赢得尊重、赢得权威。
〔112 〕卢梭也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保持司法的人民性的根本保证。司法工作必须要随着这种变化而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的关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全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80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通过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81 〕。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重要遵循。〔56 〕因此,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在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上发力。
〔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开拓者 〔16 〕董必武同志指出了人民司法的理念,即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 〔17 〕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18 〕。〔46 〕这里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我国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原则始终贯穿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结 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全新境界,丰富了中国之治的时代内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指导、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各项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